所在位置:首页 > 通讯员投稿 > 正文

中共荔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来源:荔浦市纪委监委
摘要:中共荔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方案》(市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本委法定权责范畴,从行使职权的“法定性、准确性、操作性”出发,立足于规范“一把手”与领导班子的权力边界,梳理出本委“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简称“两清单”)。具体如下:

      一、权力清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责任,立足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重点用好管住以下重点领域拥有的权力。

      (一)关于决策权方面。

      1.谋划部署主动权。决定对本委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意识形态等工作的谋划部署。

      2.选人用人主导权。坚持党管干部,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对本委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权和动议权;对上级党委到本委考察使用干部具有推荐权;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等具有建议权。

     3.工作分工安排权。决定市纪委常委分工范围;指定纪委常委会委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委托纪委常委会委员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

     4.干部日常管理权。对本委干部的评优评先和惩戒追责,以及请(休)假、外出、慰问、培训(学习)、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5.机构编制动议权。对本委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动议审核把关。

     6.财务资产处置主导权。对本委年度预(决)算的编制、申报或调整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具有主导权。

     7.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本委重要文件、稿件、信息、纪要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

     8.重要会议主导权。作为召集人,对重要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列席)人员,掌握会议节奏、发言顺序(时间)及表决方式等事项具有主导权。

     9.应急指挥处置权。决定对本委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应急处置。

     10.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的安排。

     (二)关于执行权方面。

      1.组织传达学习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及时在本委范围内组织传达学习。

      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结合荔浦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3.贯彻落实部署权。决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的组织方式、实施手段、力量配置等。

     4.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上级报告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等情况,并可提出意见建议。

      (三)关于监督权方面。

      1.政治建设监督权。对各级党委(组)及其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开展政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对各级党委(组)及其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集体决策监督权。作为纪委“一把手”,对市纪委常委和委机关各室、派驻机构、乡镇纪委等部门贯彻落实市委以及上级纪委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个人事项报告监督权。对市纪委常委、科级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面清单

    (一)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

      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 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

     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有生活作风问题和违反社会公德,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三)严禁直接分管人财物。

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由副职成员直接分管。

     (四)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

      不得违规干预插手下属单位的选人用人、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审批监管等敏感事项,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

      (五)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

      不得对“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圈阅等方式作出决定;不得对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整调动、轮岗交流挂职和公务员考录、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等人事事项,以及评比考核、表彰奖励、惩戒追责等奖惩事项,作先行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应严格执行末位发言表态。

     (六)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不得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有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言行,不得妄议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不得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搞选择、搞变通、打折扣。

      (七)严禁“七个有之”行为。

       三、监督机制

      为使“两清单”能够有效执行,必须严格落实监督机制。

      (一)公开机制。以纪委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两清单”,接受民主监督。

      (二)述评机制。将“两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

      (三)督导机制。将“两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视监督的内容范畴,接受上级监督。

     (四)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

 

编辑:邹绍梅

马岭:渔鼓唱响廉洁文化“好声音”
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上廉政党课 筑廉洁防线
清廉桂林
点击进入清廉桂林主站
清廉桂林 微信
清廉桂林 官方微博
^返回顶部^